張志鵬:宗教機構應激發廣大信眾收養棄嬰孤兒的潛能
近日,《小撒探會》記者撒貝寧對民政部部長李立國進行了專訪,聽取了他關于孤兒保障、“蘭考大火”和兒童福利等話題的闡述。李立國說,民政部在“蘭考大火”發生后的第3天,就組織了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發現全國范圍內共有878家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了9394名棄嬰、孤兒,其中個人自行收養的占25%,宗教機構收養的超過60%。這一數據公布后,既讓社會各界對宗教機構的默默奉獻深感欽佩,也激發起更多人關注探索中國未來棄嬰、孤兒的收養問題。
從歷史上來看,收養棄嬰、孤兒是許多宗教慈善的共同做法。這是因為,宗教往往以積德勸善作為箴言,并輔之以因緣果報來勸化百姓,因而當面臨大的自然災害之時,宗教團體就會祈福禳災,并采取具體行動積極投入到地方賑災活動中。在中國歷史上,佛教、道教就多次濟貧賑災,收養孤寡。一些朝代也將這些事務交由寺院統一管理,并撥給相應的田地作為實物補助。在西方國家,基督宗教的教義和經典之中強烈譴責殺嬰,改變了以往殺嬰或棄嬰的陋習。公元400年,羅馬尼森宗教會議決定基督教會建立收養棄嬰與孤兒的機構—— “鄉村之家”,開創了歷史上收養遺棄兒童的福利機構的先例。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收養棄嬰、孤兒方面,一些宗教機構繼承了傳統的慈善做法,起到了重要的補充作用。總體來看,目前我國有孤兒61.5萬名,其中50多萬名孤兒被擔當監護人的親屬分散供養,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則集中收養了以棄嬰為主的10.9萬名孤兒。還有一些無處可去的棄嬰、孤兒最后進入了宗教機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宗教機構逐步成為收養棄嬰、孤兒的“大戶”。例如,山西應縣的一所寺院內,一位40多歲、法號為超育的僧人5年收養了40余名孤兒。廣東揭陽市紫峰寺老和尚釋耀凱從1996年開始,陸續收留了100余名孤兒、殘童,目前寺院里還有56個孩子,其中8個生活無法自理。
不過,當前宗教機構收養棄嬰、孤兒也面臨著諸多問題。一是宗教機構自身財力有限。例如,為養孤兒,釋耀凱每月需開支兩萬多元人民幣,諾小的寺廟,早已經獨力難撐,況且釋耀凱自己也年老多病。無奈,釋耀凱在紫峰寺門口的一塊白色木牌上寫道:“本寺是宗教場所,不是嬰兒院。本寺前所收養的棄嬰都已另行安置,我寺鄭重聲明,忠告個別昧良心的父母和受雇傭代丟嬰兒者,我寺將采取措施,一經抓到證據將追查到底,要求政府嚴辦。”二是一些宗教機構缺乏合法的收養資格,容易滋生矛盾。民政部的領導曾表示,類似袁厲害這樣的個人和民間機構,他們自行收養棄嬰和孤兒的愛心,民政部是充分肯定的。但該領導同時表示,“自行收養行為是沒有法律規定”。三是大多宗教機構無力為殘孤兒童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中都強調“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通常而言,親屬撫養和家庭寄養有利于兒童的心理健康。
雖然在2012年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六部門出臺的《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中提出“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為宗教機構收養棄嬰、孤兒創造了政策環境,但從現行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來看,成立收養棄嬰、孤兒的福利機構的條件和“門檻”依然很高。
從國外孤兒的收養經驗來看,一方面依靠政府的收養系統,另一方面主要依靠大量的收養家庭。政府管理部門對這些收養家庭的條件、收養程序、收養效果進行詳盡的規定和監管,以此來保證孤兒的健康成長。
由此,筆者認為,廣大的信教群眾在收養棄嬰、孤兒上具有巨大的潛能。他們既具有慈悲為善的信仰理念,又具備撫養孤兒的良好條件,也容易符合法律規定。為此,各宗教機構應放開視野,發揮聯結信眾潛能與社會需求之間的作用,不只是自己努力做慈善,更要激發出廣大信眾做慈善、服務社會的“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