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規: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或者從事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云南訊 云南省政府日前出臺《云南省宗教事務規定》強調,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或者從事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性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活動,不得進行宗教性捐獻,不得設立功德箱進行斂財。
對借用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借教斂財等違法行為,《云南省宗教事務規定》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當前部分組織和個人借用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甚至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假僧、假道借教斂財的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干擾了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為此,云南省政府修改了原有的宗教事務管理規定,制定了新的規章。
對借用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借教斂財等違法行為,《云南省宗教事務規定》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當前部分組織和個人借用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甚至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假僧、假道借教斂財的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干擾了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為此,云南省政府修改了原有的宗教事務管理規定,制定了新的規章。

